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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我们的被告判处缓刑

编辑:法务通 时间:2011-04-05 浏览次数:3213

★ 熊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判决书号:(2001)深宝法刑初字第853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某的妻子在观兰经营一家服装店,熊某以牟利为目的,于2010年5月份开始,在该店门口放置一台电脑,提供淫秽视频下载收费服务,2010年11月23日,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并抓获。并从其电脑主机内发现大量淫秽视频。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为其辩护,并于2011年判处缓刑出来。

法院观点与判决:被告人熊波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认罪 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且其是初犯,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辩护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 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波犯传播 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熊波判决后即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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