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试图利用刑事侦查获取民事纠纷利益的案件!!
但是,这一次报案人没有得逞。
一个合伙纠纷,报案人演绎成职务侵占,当事人被通缉四年后被清网刑拘。
事实的真相是:当事人挂名报案人的公司做业务,利润平分。后当事人因报案人不结算合伙利润,便把自己客户的货款压一部分再投入经营,报案人不满,举报当事人就再投入这笔款项涉嫌职务侵占,当然其报案记录中陈述的当然是当事人是其员工了,于是过账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公安以职务侵占立案,并网上通缉。
接案后,本人分析了案情,果断的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提出了法律意见,这是高检司法解释出台后律师工作的又一发力环节。意见书指出,即便是员工,侵占事实也不成立,因为货款仍然在客户处,没有侵占之实;如果不是员工,那么主体不适应当不构成犯罪。而事实上双方是合伙关系,有关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所以不管是否是员工都不构成职务侵占犯罪。意见书同时认为报案人有利用刑侦获取不当合伙利润的不良动机。
最终,检察官做出了合法公正的认定,不予批捕!!
现实中,一些当事人利用刑侦索款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是分不清民事、刑事责任,此情可原谅;有的则恶意状告,甚至虚假陈证。更有甚至与公安勾结构陷他人。这些都需要具有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火眼金睛。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的价值取向常常在这里冲突。鄙人认为,保护人权应当是优先考虑的价值取向,只有坚持这样的价值取向才能真正落实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我们感谢福田检察官公正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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