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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不给员工冤枉钱?

编辑:法务通 时间:2011-11-26 浏览次数:3583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中国的劳动争议案件井喷上升,珠江三角洲尤为明显。人们不断为国家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叫好同时,我们渐渐的看到了矫枉过正的另一面。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目的是为了惩治黑心老板,但现实的结果是惩治了粗心老板。不少员工,不管有没有理由,离职后毫不犹豫打一场官司,懵上了又可以发一笔财,懵不上基本没有损失。

    一个很清楚的现象,深圳的很多用工企业都是六天工作制,劳动者也心知杜明,在入职谈判待遇时都是以这个条件为前提谈判的。粗心老板哪里知道那么细致,往往笼统的每月给多少钱就拍板定案,殊不知,这一拍板埋下了无穷隐患。员工们就按照这种待遇默默上班,定时领钱,表面风平浪静、实则暗藏杀机,一旦工作两年或一年多后,不再工作或者突然离职,这时单位接到的就是一大笔加班费的仲裁申请。纵有百口,也解释不了这些待遇就包含了周六加班费的。因为举证责任倒置。老板哪里拿得出证据来证明这个习惯上一直延续的报酬约定。但是,稍有生活逻辑的都知道。这是员工在反水,试想一年多没有发加班费。你不早跳起来了。用的着等到离职后行动吗。而且连声都不吱一下下。可是,法律不讲这个!!法院不认这个!!

    于是,一个年薪6、7万的关外普通员工工作一年多后又可以再主张10多万。真是天大的幸福,中国工人的工资怎么突然变得这么高了??普通员工的工资相当于小型企业的年利润。可是,法律不管这个!!法院不管这个!!这还是保守的,最近几起案件更加离谱。工作三个月离职要求14万的补偿金。工作两年离职要求21万的补偿.....要知道这些人都是每月领着6000多的待遇的人。本人做的一个企业,一年半就白白支付了近20万的冤枉钱。其实这些员工的月工资早就发放完毕,而且都是高薪。

    于是,我不得不感叹,《劳动合同法》让多少企业给了冤枉钱??粗心老板,你真冤!!但有什么办法呢?

    作为律师,本人自然痛恨那些黑心老板。克扣工资,损害职工健康,不尊重员工,劳动条件差等等都是应当谴责和制裁的。但是,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已经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足额给付了相当的劳动报酬,到头来再次承担无理的费用。的确与公正差之甚远。

    既然如此,企业只好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各个环节的管理了。否则,永远逃不了给冤枉钱的宿命。

    在本律师完全胜诉的案件中,以下几个环节做好了。会成功阻止那些想再次获利者的企图的。

    1、入职谈判环节

    2、劳动合同签订环节

    3、考勤环节

    4、工资单的签收和制定环节。

    这四大环节做好了,完全胜诉没有问题。当然细节和如何操作只有法律顾问单位才能享有了。就不必要拿来分享了。

    当然,如果真的有黑心老板恶意拖欠、损害员工利益的,员工拿起法律武器勇敢主张是自然的。这个钱老板一点都不冤!!!
     好在,最近深圳中院的风向标有所改变,适当增加了员工的举证责任,也对一些赔偿明确了限制条件。在利益平衡方面稍稍回过来一点了。

来源于赵启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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